㊀官名。晉置錄事參軍,本爲公府官,非州郡職。掌總錄衆官署文簿,舉彈善惡。後代刺史領軍而開府者並置之。省稱錄事。隋初以錄事參軍爲郡官,相當於漢時州郡主簿之職。唐宋因之,在京府則稱司錄參軍。金元置於諸路、府,屬錄事司。明詹事府、光祿寺、上林苑監等置。清初於詹事府設,後裁。清末新設之民政部、陸軍部、海軍部、法部、大理院等部院均設,掌一般文書。參閲通志
五六職官
六錄事參軍
、通典
三三職官
十五總論郡佐
、文獻通考
六三職官
十七錄事參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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㊁唐進士於曲江宴會時,請一人爲錄事,行糾察座客飲酒之職,多以狀元任之。其後又以妓女充任,故也稱妓女爲錄事。 宋陸游老學庵筆記
六:“蘇叔黨(過)政和中至東都,見妓稱錄事,太息語廉宣仲(布)曰:‘……此猶存唐舊,爲可喜。’前輩謂妓曰酒糾,蓋謂錄事也。相藍之東有錄事巷,傳以爲朱梁時名妓崔小紅所居。”參閲五代王定保唐摭言
三散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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