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346⼾suǒsrjoX疎舉切,上語,審二。魚部。 處所。詩鄭風叔于田:“襢裼暴虎,獻于公。”春秋僖公二十八年:“公朝於王。”論語爲政“譬如北辰,居其而衆星共之。”引申爲量詞。計房屋之數。文選漢班固西都賦:“離宫别館三十六。” 代詞。作爲前置的賓語。書泰誓上:“民之欲,天必從之。”論語爲政:“視其以,觀其由,察其安。”引申爲動詞的詞頭,表示被動。禮記檀弓:“世子申生爲驪姬譖。”漢書霍光傳:“衛太子爲江充敗。” 連詞。假若。多用於誓詞。左傳僖公二十四年:“不與舅氏同心者,有如白水。”又文公十三年:“不歸爾帑者,有如河。”論語雍也:“余否者,天厭之!天厭之!” 詞尾。用於數詞後面,表示約數。史記留侯世家:“父去里,復還。”又李將軍列傳:“前,未到匈奴陳二里,止。” 處,所。見“處”字條。 處:所![]() 按,説文所字在斤部。 |